(2013)中区民初字第09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朱筱华与黄河,越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筱华,越光华,黄河,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9221号原告朱筱华,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越光华,女,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河,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筱华与被告越光华、黄河,第三人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筱华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筱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