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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宋正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该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小平,该总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伦胜,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刘志儒,该分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宋正美。再审申请人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甲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宋正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