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1938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案件款34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应给付案件款34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