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童国华与朱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国华,朱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48号原告:童国华。委托代理人:沈国林。被告:朱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国华与被告朱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童国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