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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邱振金与黄建雄、肖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振金,黄建雄,肖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506号原告邱振金,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建雄,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小青,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振金与被告黄建雄、肖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振金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振金已经与被告黄建雄、肖小青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邱振金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振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邱振金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