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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世光与赵世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606号原告赵世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茉,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世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光诉被告赵世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询,被告同意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