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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肖企荣与陆华康、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企荣,陆华康,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肖企荣。被告:陆华康。被告: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安庆。委托代理人:袁槐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海彦。委托代理人:虞笔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企荣诉被告陆华康、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肖企荣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企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肖企荣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