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231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某程某。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某程某,于2013年9月30日转为普通程某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g×××××五菱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城区吴宁西路与望江路交叉口地段时,与马某驾驶的牌号为浙g×××××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已赔偿对方损失。公安民警前往现场处警时查获被告人李某涉嫌酒后驾车。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2mg/ml,已达到0.80mg/ml的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某程某)、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俞日晶人民陪审员 施志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