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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政与被告杨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政,杨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00号原告蔡政,男,1981年7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益,男,1971年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政与被告杨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蔡政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人民陪审员  顾梅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