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海民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赣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146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被告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玮。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怡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忠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