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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陈广球与刘春娇、赖训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球,刘春娇,赖训宾,华美琴,刘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陈广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350。被告刘春娇,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744。被告赖训宾,男,1965年9月13日出,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650。被告华美琴,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625。被告刘卿,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633。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球诉被告刘春娇、赖训宾、华美琴、刘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广球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广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代理审判员  莫营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