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李振林与杭州真恒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林,杭州真恒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3-1号申请人李振林。被执行人杭州真恒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振林与被执行人杭州真恒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振林于2013年5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真恒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真恒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振林案款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杭州真恒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应承担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振林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洁健审 判 员 肖振华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