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现住某某某某大街XX号1-2-503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申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现住某某某某大街XX号1-2-503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观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某,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底相识,2011年2月14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月13日生育女儿曹某某,夫妻并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生活中发现被告性格暴躁,有时仅因为家庭琐碎,就会辱骂威胁原告,甚至还到原告的工作单位无理取闹,造成了非常恶略的影响;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没有责任心,没有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自结婚以来,一直是原告在养家;今年6、7月份,原告还无意中发现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这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完全没有了共同语言,也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曹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3612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的性格并不暴躁,婚姻期间内也没有辱骂对方,我挣的钱都补贴了家用,原告的工资不够负担家用,我更没有和其他的女的有不正当的关系,那只是网上的聊天,所以导致了我们的矛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13日生育女儿曹某某,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婚姻基础较为牢固,且婚后育有一女,仍在哺育期。夫妻双方通过互谅互让,相互沟通,是可以化解矛盾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