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武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武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婓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