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013-1号原告: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广平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董时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石,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翼,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百家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施素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63元,减半收取14631.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7651.5元,由原告奉化市胜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