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4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仕根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仕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974号罪犯杨仕根,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双流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仕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3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仕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仕根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仕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年九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