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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溪执字第17、2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严云海、赵明琼申请执行史仕云、陈茂会、江津市津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7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云海,严杰,赵明琼,史仕云,陈茂会,史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溪执字第40-17号(2011)南溪执字第17、24-10号申请人严云海,男。申请人严杰,男。申请人赵明琼,女。委托代理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仕云,男。被执行人陈茂会,女。被执行人史明强,男。本院在执行严云海、严杰、赵明琼与史仕云、陈茂会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严云海、严杰、赵明琼与史仕云、陈茂会已达成和解协议,严云海、严杰、赵明琼同意解除对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我院对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5001….1357帐户上12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东城分理处3114….02274帐户上1200000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津支行柏林分理处1567….0940帐户上1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