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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小门村。法定代表人:黄静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3000513477)。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403室A座。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619元,减半收取13309.50元,由原告宁波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