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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伊月香与胡克加、徐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月香,胡克加,徐九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622号原告:伊月香,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胡克加,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徐九香,女,成年,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月香诉被告胡克加、徐九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月香于2013年10月11日以无法找到徐九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月香撤回对被告徐九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