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阳城法执字第8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林举焕与黄连彩、何德意、何宝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举焕,黄连彩,何德意,何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城法执字第839-1号申请执行人:林举焕,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黄连彩,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何德意,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宝娟,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举焕与被执行人黄连彩、何德意、何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依法裁定查封了登记在何万全名下的坐落在阳江市房屋一间。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因此,本院应依法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登记在何万全名下的座落在阳江市房屋一间。二、被执行人黄连彩、何德意、何宝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如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