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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思润诉被告曾海兵、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润,曾海兵,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张思润。委托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海兵。被告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兴伦。被告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原告张思润诉被告曾海兵、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思润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思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永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谨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