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思润诉被告曾海兵、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润,曾海兵,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张思润。委托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海兵。被告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兴伦。被告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原告张思润诉被告曾海兵、成都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思润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思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永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谨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