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力争与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力争,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40号原告黄力争,(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108235194)。被告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陶山镇荆谷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蔡兰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力争与被告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力争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