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定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任某,王A,贺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定商初字第691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德华。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良玉。第三人任某。第三人王A。第三人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任某、王A、贺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 玲审 判 员  姚 卡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超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