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车小英、葛建康与徐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小英,葛建康,徐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886号原告车小英。原告葛建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华、刘胤。被告徐瑛。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小英、葛建康与被告徐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小英、葛建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