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蒋世荣与绵阳毅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荣,绵阳毅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4811号原告:蒋世荣,男,生于1971年3月8日,汉族,住绵阳市科教创业园区。被告:绵阳毅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德龙。原告蒋世荣诉被告绵阳毅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蒋世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世荣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原告蒋世荣承担。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加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