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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唐儒源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儒源,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儒源,男,汉族,1957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王惠文,系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湘宏,广东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儒源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虎门南栅居委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唐儒源申请再审称:1、唐儒源向工人发放工资实质是一种垫付行为,该行为与王汉周、东莞市虎门南栅酒店(下称南栅酒店)尚欠唐儒源款项存在必然的关联性。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虎门南栅居委会在接管南栅酒店后,应向唐儒源承担相应价值的清偿责任。3、虎门南栅居委会在接管南栅酒店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而是将酒店出租获益,致使南栅酒店财产流失或贬值,导致唐儒源的债权未能得到足额清偿,虎门南栅居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南栅酒店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007)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经执行,唐儒源认为南栅酒店尚有未被执行的财产,应基于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恢复执行。二审判决认为唐儒源主张虎门南栅居委会因接管南栅酒店的改建工程从而需要对唐儒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其主张的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并无不当。唐儒源主张虎门南栅居委会接管南栅酒店后获益,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是无因管理纠纷,唐儒源未举证证明虎门南栅居委会与南栅酒店之间存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关系,故唐儒源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唐儒源向其工人发放工资是否属其法定义务的问题,由于唐儒源在二审期间确认其是案涉工程的包工不包料的分包人,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唐儒源向其工人发放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亦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唐儒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儒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蓝中伟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