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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民商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泽久与被告刘玉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泽久,刘玉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民商初字第00504号原告吕泽久,男,1945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宗绪,博爱县司法局许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安,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利害,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泽久与被告刘玉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泽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7元减半交纳为2353.5元,由原告吕泽久负担。审判长 王 文 胜审判员 程 祥 焱审判员 ��保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国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