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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辖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南京石林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与周元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石林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周元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辖初字第26号原告南京石林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和桥1号。法定代表人刘正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行之,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该公司法务。被告周元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石林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元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元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虽涉不动产,但属债权债务纠纷,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而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周元富承租原告南京石林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中和桥X号的铺位,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元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胡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