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529号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地址:玉林市教育中路***号。负责人周国辉,该管理人组长。被告张锦春,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张锦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称由于工作安排原因,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林市葵山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承担。
审判员 梁锋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