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曹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退付原告高某某60元。审 判 长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厚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