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复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1)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