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自诉人孙中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刑立字第2号自诉人孙中国,农民。被告人孙中亮,农民。自诉人孙中国以被告人孙中亮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孙中亮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诉人孙中国对被告人孙中亮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