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自诉人孙中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刑立字第2号自诉人孙中国,农民。被告人孙中亮,农民。自诉人孙中国以被告人孙中亮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孙中亮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诉人孙中国对被告人孙中亮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狄阿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