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绩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绩溪县国土局与戴天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绩溪县国土局,戴天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绩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绩溪县国土局,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会山路。负责人:邵本磊,男,副局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戴天康,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绩溪县人民法院(2013)绩执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25日之前履行(2013)绩执审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戴天康在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账号为12-2770011307XXXXX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天康在中国农业银行绩溪县支行、账号为12-2770011307XXXXX的账户内人民币存款7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冯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