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7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经商。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4月27日、2008年4月25日均被罚款及暂扣驾驶证。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关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丁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瑞安市汀田街道驶往塘下镇鲍田方向,9时40分许,途经汀田街道商业街1097号前地段时被交警查获。当日10时15分许,被告人丁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记录详细信息、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