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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687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