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张利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61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利军,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汾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汾阳市,暂住太原市。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人张利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张利军至太原市五龙口街南巷被害人解某的出租屋内,趁房间无人,窃取被害人放在床上的女士挎包内人民币67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50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利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解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赃款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利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利军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剩余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亚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永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