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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唐孟成与黄文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孟成,黄文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陈雪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四初字第254号原告唐孟成。委托代理人佟一哲,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737372。委托代理人黄进,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文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I,III区6002-6018。负责人张端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沭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雪飞。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认为原告是依照工伤伤残鉴定的等级标准主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申请法院对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故本院决定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代理审判员  钟丹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