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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1125号

高炎林诉丁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丁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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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丁某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建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