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
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丁某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振宇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建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