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伟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农民专业合作总社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民专业合作总社。上诉人徐伟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农民专业合作总社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农民专业合作总社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无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民主体资格,上诉人可向相关权利义务人主张权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郭毅勇审判员 余多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