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丽红与孙鸿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红,孙鸿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刘丽红。被告孙鸿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辉,公司经理。住所地:秦皇岛市河北大街269号。本院在审理刘丽红与被告孙鸿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红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豆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