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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余妹兰与李荷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妹兰,骆新童,李荷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344-2号申请执行人:余妹兰,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骆新童,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李荷洁,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南执字第003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荷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2786.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荷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278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友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