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生英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410号原告李生英,女,1953年9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守华,男,1949年8月23日生,汉族,南京XX劳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玄武区中央路32号。负责人施巍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萍、安俐,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英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生英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生英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 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