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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贾继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59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继红,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太原市晋源区。1995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太原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22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马永哲,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继红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继红及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贾继红在太原市晋源区晋祠公园804路公交车终点站站台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不注意,窃取被害人王某口袋内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43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同日14时许,被告人贾继红在太原市晋源区晋祠公园804路公交车终点站站台附近,趁被害人陈某不注意,窃取被害人陈某口袋内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31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继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继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贾继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继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亚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