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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秦志峰、廖静、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秦志峰,廖静,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法定代表人王艺民,行长。被执行人秦志峰。被执行人廖静。被执行人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志峰、廖静、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秦志峰、廖静所有的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33号华鼎·御园(幸福里)8栋1单元4层4号房屋,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执行款503108.8元,支付广西中实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评估费6965元,支付雁山法院提取款42495.2元,扣缴执行费7431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