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党绍权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绍权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203号罪犯党绍权,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8日作出(2009)巴市刑二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党绍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901995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成刑执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党绍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7.5分。另查明,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党绍权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绍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