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一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20-04-23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施彦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施彦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1574号原告孙秀兰,女,194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彦如,女,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兰诉被告施彦如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兰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兰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娟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