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占良、李苍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占良,李苍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847号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如,该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耀品,男,汉族,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油子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汉族,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监控部科员。被告高占良。被告李苍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占良、李苍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玉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