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肖广杰申请执行袁香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广杰,袁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肖广杰,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袁香花,女,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肖广杰与袁香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香花有精神障碍,没有金钱给付能力,申请人书面提出撤销申请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立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