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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肖广杰申请执行袁香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广杰,袁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肖广杰,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袁香花,女,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肖广杰与袁香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香花有精神障碍,没有金钱给付能力,申请人书面提出撤销申请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立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