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加良、黄家贵与严序金、杨俊岩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良,黄家贵,严序金,杨俊岩,香泉镇晓山村委会小庄自然村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77号原告:黄加良,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黄家贵,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严序金,男,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杨俊岩,男,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香泉镇晓山村委会小庄自然村。代表人:杨俊岩。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加良、黄家贵诉被告严序金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加良、黄家贵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香泉镇晓山村委会小庄自然村以严序金名义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黄加良、黄家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香泉镇晓山村委会小庄自然村以严序金名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