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战军与孙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军,孙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77号原告王战军。被告孙启辉。本院在审理王战军与孙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战军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华 来自